设为首页|加为收藏|云南大学生论坛
今天是:
首页 | 风光 | 出国 | 论文 | 博客 | 房产 | 旅游 | 求职 | 考试 | 读书 | 咨讯 | 创业 | 校园
论坛 | 心灵 | 二手 | 帖图 | 灌水 | 音乐 | 新生 | 大学 | 风采 | 昆工 | 云大 | 师大 | 农大
云南大学生网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频道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 >> 论文正文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
来源:转载 时间:2005-12-20 编辑:七味南瓜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
际货物买卖。


  结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在我国是个立法上有瑕疵,理论上比较混乱,司法审判实践有误区的问题。通过上述比较分析,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FOB合同下同样只能有一个托运人,在传统类型的及附加服务的FOB合同下托运人是卖方;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或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在涉外FOB条件买卖中,承运人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即便是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指示提单或记名人为买方的提单,承运人同样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只有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或当事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以及涉及国内贸易的FOB条件等情况下,承运人才能向买方签发提单。 

上一页  [1] [2] [3] 

本文标题: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最近更新
    ·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未经深思的民主—对南斯拉夫大选事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
    ·论冲突规范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时性——兼评相
     
    广告专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gight © 2003-2008 Ynd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云南大学生网 滇ICP备05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