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货物买卖。
结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在我国是个立法上有瑕疵,理论上比较混乱,司法审判实践有误区的问题。通过上述比较分析,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FOB合同下同样只能有一个托运人,在传统类型的及附加服务的FOB合同下托运人是卖方;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或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在涉外FOB条件买卖中,承运人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即便是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指示提单或记名人为买方的提单,承运人同样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只有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或当事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以及涉及国内贸易的FOB条件等情况下,承运人才能向买方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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