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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来源:转载 时间:2006-2-11 编辑:七味南瓜
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 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门难,出门易。在博士生培养阶段也不例外。博士生在读期间,学术水平差别较大,但是最终毕业时获得的文凭却并无二致。也许,我们能从德国的打分制度中得到一些启迪。

    六、重视学术研究

    自19世纪柏林大学创建伊始,著名的教育家洪堡就将学术研究作为大学的主要职能。德国大学后来都秉承了这种传统。在以“造就学术研究接班人”为目标的博士生培养阶段,这一点尤为明显。博士生在学校里往往是以研究助手、而并非学生的身份存在的。德国高等教育理念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当培养博士生独立思考学术问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培养方式上,绝对不能象培养硕士生那样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这种思想在制度上的体现是:德国大学的博士生没有必修课。

    博士生就读期间,最重要的任务是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展示其学术成果的博士论文。这就需要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大量阅读相关材料,在实践中搜集第一手资料。没有课程安排,他们在研究时间和灵活性方面便具有更大的余地和自主权。当然,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缺乏某个领域的知识,可以去选听一些课程或参加讨论班,完善其知识体系。

    我国的法学博士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过多、过杂”是博士生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博士生培养阶段是高等教育领域学位教育的最高阶段,博士生的专业知识已经比较扎实,因此,不宜为他们安排过多的课程,而应该让他们集中精力,争取更多的科研成果。与此同时,可加强对其研究成果的考核,以达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不出成果的博士生,可以延迟甚至取消其答辩资格。

    每个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体系都有与本国教育理念、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基础密切相关的特点,但是培养出既有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又具备熟练的实务技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恐怕是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因此,各国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借鉴与吸收,是非常必要的。和我国有着一定程度上类似的法学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的许多独特经验都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即使某些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实行,也能给我们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提供一些启迪。希望本文能作为引玉之砖,给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的资料。

    注释:

    ①靳军。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研究[A].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00.53-61。

    ②StudiuminDeutschland[Z].Beijing:DeutscherAkademischeAustauschdienst,1999。

    ③Gesetz berdiejuristischeAusbildung(JAG)[DB/OL].InderFassungvom14.Juni1995(GVBl.S.554),http://www.fu-berlin.de。

    ④Landesjustizpr fungsamtbeidemHanseatischenOberlandesgericht.InformationenzurErstenJuristischenStaatspr fung[DB/OL].http://www.hamburg.de/StadtPol/Gerichte/OLG。

    ⑤陈洪捷。德国研究生教育的新发展[J] 比较教育研究,1993,(5)。

    ⑥PetraKipphoff,ThomasvonRandow,DieterE.Zimmer.Hochschulf hrer[B].Lengerich:KleinsDruck-undVerlagsanstaltGmbH,1966.453。

    ⑦德国计数法中的“,”相当于我国的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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