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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来源:转载 时间:2007-2-24 17:13:17 编辑:七味南瓜
简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一部统一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协调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然后由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决议,把该准则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一个附件,依据部长级会议确定的生效时间表,适用于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国,从而统一WTO的非优惠性原产地的判断标准。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不久,1995年7月协调工作开始,依据协议规定本应于三年内(1998年7月)结束,但由于协调工作本身极为复杂,需要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逐一对货物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作出规定,而且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会涉及某些成员国的出口利益,需要协调各方的立场,达成各方同意的统一准则,所以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1998年7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批准一项决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尽最大努力在1999年12月完成协调的原产地规则的制订。协调工作在新的展期内又没有完成。2000年12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把最后期限再宽展到2001年底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完成。虽经多次延期,至今未见收工的消息。在WTO一揽子协议生效后至WTO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完成并生效之前的这段时期,成为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各成员仍可适用自己制订的原产地规则,但要遵守《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二条过渡时期的纪律,对与纪律不一致的规定应做出相应修订。一旦世贸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后,WTO成员国负有实施统一的WTO原产地判断标准的义务。
四、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例
1、中性成分

中性成分是指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含安全设施)、机器和工具以及其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既不存在于货物中也不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在实质性改变理论中,加工或处理的对象是非原产材料,中性成分只是实质性改变得以进行的手段。因此在货物原产地认定中,就没有必要考虑中性成分的原产地。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92年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把中性成分称为“间接物质”,并作了详细规定:“间接物质,不管它起初是在哪国生产的,都将被视为一个原产的物质。间接物质一词是指这样一类物质,虽然在生产、测试或检验另一货物时被使用,但并不从物质成分上构成那个货物;或者是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被用于厂房建筑的维修保养或使生产设备得以运转。它包括下列物质:燃料、动能、工具、模子和模具;用于维修保养设备和厂房建筑的零部件和物料;在生产中使用的或用于运行其他设备或设施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物或其他物料;手套、眼镜、工作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用于测试、检验货物的设备、工具和用品;催化剂和溶解剂;以及其他任何虽不在成分上构成另一货物但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被使用并且能被合理地显示出成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部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中,间接物质被“推定”为原产的成分,即使它是在国外生产的。
有的中性成分虽不直接构成产品的一部分,但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或发生折旧,如燃料,应按会计准则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去,在以价值百分比作为原产标准时应加以考虑。

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现实中的货物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如电脑,由显示屏、主机、鼠标等三部件组成,这三部件又可以继续分下去。那么在原产地规则中,复杂的货物应如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呢?这就需要参考协调税则(HS)。如果依据协调税则表确定税目归类时货物可被视为一个基本单位,归入到某一个税目,那么该货物就是一个合格的原产地确定单位。例如,如果一件商品是由两个以上部件构成的,但在HS表被视为一件单个商品,归入一个税目,那么在确定原产地时也应被视为一件单个商品。这是因为税目改变标准是税目为基础确定规则的,并且每件商品只有一个非优惠性原产地,所以对归入一个税目(子目)下的货物,就构成一个合格的原产地确定单位,即使是由两个以上部分组成,也只能有一个原产地。当然这一过程也涉及确定货物各部分的主或附关系,即以确定货物基本特征的部分为主。
就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和所装货物的税目归类来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总归则之规则五的规定来确定。内容如下: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① 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协调制度对“基本特征”一词没有做出定义,有关的解释性注释认为,基本特征是指货物极重要的物理性质、主要功用和其他能决定货物名分的一些因素。决定货物基本特征的因素对于不同种类的货物是不同的,应对每件货物要个案分析,综合考虑货物所用的材料或零部件的性质、质量、数量、价值以及构成材料在货物拟定用途中所占的重要性等。例如装茶叶的银罐或装糖果的高质量的有装饰作用的陶瓷碟子,这些包装相对于内装货物来说价值巨大,构成了该件货物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包装或盛器的税目进行归类。
②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指没有被制成仅适用于盛装某货品的特定形状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作者注),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例如盛装压缩性气体或液化气的铁(钢)罐,这样的包装应按钢铁制品单独归类。所谓一并归类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分类总规则、有关的类注、章注以及税目或子目条文,货物与其包装应归于同一税目。
在采用税目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随所装货物一起进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并入货物一体考虑,货物的原产地推定为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对于与内装货物不能归于同一税号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它的原产地的确定应按本条例关于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的相关规定确定原产地。

3、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进口的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就推定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推定是有条件的,例如,采用税目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上述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应与货物一起进出口和销售;它们的价值与货物列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包含在货物的价格中;并且它们的数量和种类与货物相比来说是正常或标准配备的,那么这些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就可以忽略不计,被推定为与货物属于同一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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