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岗/张宇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352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134~145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4
【 标 题 】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标题注释】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最终成果的一部分。
【 作 者 】林岗/张宇
【作者简介】林岗,1952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宇,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对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作了比较分析,认为前者强调整体性、生产性、历史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而后者则强调个体性、交易性、自然性和法权性,从本质上看是不科学的。文章以构成产权经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剖析了该范式存在的重大缺陷,同时也指出,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和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
【关 键 词】产权/产权理论/所有制理论/产权经济学
【 正 文 】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在9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年代开始,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显学”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
着
作者:林岗/张宇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352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134~145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4
【 标 题 】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标题注释】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最终成果的一部分。
【 作 者 】林岗/张宇
【作者简介】林岗,1952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宇,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对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作了比较分析,认为前者强调整体性、生产性、历史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而后者则强调个体性、交易性、自然性和法权性,从本质上看是不科学的。文章以构成产权经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剖析了该范式存在的重大缺陷,同时也指出,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和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
【关 键 词】产权/产权理论/所有制理论/产权经济学
【 正 文 】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在9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年代开始,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显学”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
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
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所有制关系的整体性分析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实质,马克思首先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即商品货币关系入手,说明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转化,然后进入到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核心即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分析,而这种分析又是紧密地结合生产方式即分工协作方式的发展而展开的。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所反映的不是单个的工人和单个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是资本和劳动两个阶级的生产关系,这就是资本所有制的本质。但是,这种本质并不是脱离开现实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的,在《资本论》的第2卷和第3卷中,马克思从对生产过程的分析转入到了对流通和分配总过程的分析,从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分析转入到了对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只有在这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工人、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企业主、经理人员等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才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整体图景才完整地再现出来。这是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的典范。
二、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总体上说,古典经济学对财产所有权的解释,都是以在古罗马民法中就已经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概念为基础的,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民法观念。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已从人对物的支配转移到人与人的交易关系上来,但产权经济学的所谓“交易”,依然是在脱离历史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交换契约;作为这种交换的前提的权利即产权,被看做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在这里,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是混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在其《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所讨论的产权问题,主要就是围绕着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产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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