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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来源:转载 时间:2007-3-8 10:46:29 编辑:七味南瓜
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得利类型化理论是建立在非统一说基础之上,该理论目前在德国与台湾已占据通说地位。(参见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以下。)非统一说使不当得利发展成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相当明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使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较为简单,而易于掌握与其他制度之关联。但是,亦有学者认为,非统一说,由于过度概念发展的结果,也使其步向概念法学的巢臼,而忽略法律制度所欲追求的价值。但是在法学尚处发展的我国,概念的发展常为当务之急。(参见陈自强:《双务契约之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载《政大法学评论》,第五十四期,第213页。)因此本文以非统一说作为立论基础进行论述。

[1]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1页。
[2]  此说亦有不足,如何界定应受不当得利法保护的“权益归属内容”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参见王泽鉴著:《不当得利》,第141页。我国台湾学者黄立先生认为,专属内容的判断,应于个案中决定之,并无可以普遍适用的标准。参见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3]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第206页。
[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2]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3]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4]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12页。
[1]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2]  我国学者多从责任竞和角度论述此问题,而我国台湾和国外学者多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论述,这只是论述角度不同,所要解决问题的实质并无不同。参见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72页以下;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3页以下。
[3]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4]  同[3],第227-229页。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2]  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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