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未担保之债的成本,降低了其借款的效率,因而倾向于选择未担保之债。
Avery Wiener Katz先生认为,在未担保之债中,债务人的贷款成本由利息成本、资产 本金化的成本、监管成本、讨债成本等费用所组成。(注:Avery Wiener Katz,An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Guaranty Contrac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Vol.66:47,1999.)首先,贷款人为了筹集放贷资本需要给资金的提供方支付利 息;其次,贷款人在筹集放贷资本时有时需要将自己的一部分固定资本变卖而转换为资 金,为此需要支付大量的资产评估、保险、调查和变卖费用;第三,债权人为了贷款的 安全需要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监管,为此需要支付资产的监管和调查费用;最后,假若 进行监管后,仍然不能避免借款人的破产和违约后果,则贷款人需要支付追讨债权的清 算成本。当然,债权人不会自行承担上述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会通过贷款的形式而转稼 到债务人头上。
相比之下,担保之债除存在上述成本外,尚在两个方面增加了贷款的成本,即达成贷 款协议的成本和管理贷款的成本,这些都由担保而引起。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缔结贷款交 易合同的过程中,增加了三个方面的成本,即信息成本、文件成本和登记成本。首先, 借贷双方在达成贷款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付出信息成本。借方要分析其产 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而贷方则要考察借方的还款能力。在设定担保的情况下,担保 借款的信息成本要远远高于未担保借款。Ronald J.Mann先生在调查了一个不动产信托 投资公司后发现,该公司为取得一笔一千万美元的非担保的借款而花费的费用为借款额 的7.5‰,而如果是担保借款,则会花掉其15‰-20‰的费用,其中多出的费用是公司的 资产评估费用。(注:Ronald J.Mann,Explaining The Pattern of Secured Credit.Harvard Law Review.Vol.110.(1997).)其次,由于双方设定的是担保之债,借贷双方 会因担保问题而增加相当多的文件谈判和签约费用。最后,担保之债签订后,有时需要 依法对担保物的抵押或出质予以登记,这无疑又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就债权的管理成本 而言,贷方出于维护债权安全的动机而常常苦口婆心地劝阻借方从事高风险的经营,而 借方则认为贷方的干预妨碍他获得高收益,降低了借方对资金的最有效的利用,最终增 加了交易的成本。那么,人们也许会问,借方和贷方为什么不能通过协商来解决因监管 所产生的矛盾呢?实际上,由于双方的出发点并不相同,贷方总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借 方的行为指手划脚,这难免会增加借方对其借款成本的预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 ,借方往往会借口说担保之债的成本太高,优点太少。
通过对借贷双方借贷心理的分析及借贷成本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借贷双方最为关 心的因素是借款活动中的效率问题,即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间的比率问题。债权人为 了维护其借款的安全,常倾向于设定担保之债,而债务人有时为了节约贷款的成本而选 择未担保之债。所以,因担保而产生的额外成本问题,是制约担保发展的一个最关键的 因素。要扩大担保的适用范围,必须从削减担保成本入手。
综上所述,影响担保设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安全因素、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其中 ,追求债权的安全是债权人选择担保之债的最为重要的动机,也是决定债权担保的根本 性价值;公平价值是债务人是否接受担保之债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价值,如果担保的条 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债务人不会倾向于担保之债;效率价值是决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 否采用担保之债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经济因素,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追求经济效率 的最大化都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担保之债只有在经济效率优于非担保之债的 情况下,才会促使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完善担保制度应是物权 法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到三个因素的作用,如果要充分发挥担保之债的功能, 必须从制度上完善担保之债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在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发挥担保的补 充还债功能;必须完善担保合同条款,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必须修改相关制度 ,减少担保设定的成本,提高担保制度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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