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云南大学生论坛
今天是:
首页 | 风光 | 出国 | 论文 | 博客 | 房产 | 旅游 | 求职 | 考试 | 读书 | 咨讯 | 创业 | 校园
论坛 | 心灵 | 二手 | 帖图 | 灌水 | 音乐 | 新生 | 大学 | 风采 | 昆工 | 云大 | 师大 | 农大
云南大学生网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频道 >> 法学论文 >> 民法 >> 论文正文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转载 时间:2007-3-19 15:19:07 编辑:七味南瓜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也有一个限额,叫交易限额。它与透支限额不同,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时,金额达到了交易限额的,受理单位要向发卡银行索权,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帐上余额和透支限额授权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才能办理该笔业务,否则造成了损失,受理单位要承担责任。所谓“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取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一般均规定透支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0天。期限是针对限额内的透支而言,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允许有一段透支期限,而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则一天也不允许。透支超过限额,或者虽未超限额但超过透支期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透支数超过规定限额达5000元以上,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则是指透支数额超过保证金数额达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是否较大,是划分恶意透支的罪与非罪的一条重要界限。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要件。未经发卡银行催收而未归还的,或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的,均不构成犯罪。刑法对于银行催收后的归还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修订刑法颁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是指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同时,还须注意的是,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本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79刑法典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案件以诈骗罪论处,因此信用卡诈骗罪是由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在具有诈骗罪的特征外,也具有该罪特殊的特点。我们必须注意本罪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尤其是在司法认定中,如何界定同一犯罪行为构成本罪或其他诈骗罪亦或根本不构成犯罪,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刑法中及司法解释对此都无明确的界定。本文正是为了明晰本罪与其他犯罪区别,通过法理分析与司法实践进行阐述,界定了本罪的罪与非罪,本罪与其它诈骗犯罪的区别,希望以此使人们对本罪有更多地认识,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本文只是对该罪在认定上的一点探讨,希望能对立法及司法有所帮助,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或非罪,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的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的防止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资料:
王晨著:《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鲜铁可著:《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赵秉志著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周仰虎、于英君:《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
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
高铭暄:《刑法学》
刘宪权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标题: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最近更新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对家庭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探究
    ·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广告专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gight © 2003-2008 Ynd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云南大学生网 滇ICP备05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