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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来源:转载 时间:2007-3-19 15:37:16 编辑:七味南瓜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笔者还从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如何正当处理好约定解除权。
1998年2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吴某。2002年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由于吴某担心父母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韵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
    吴某离婚后不久,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到保险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转让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要求保险公司确认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在保险公司不同意恢复的情况下,吴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吴某父母的请求。
    此案涉及到人寿保险中受益权的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但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在接受受益权后,可将其转让给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一开始就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63条对受益权的变更和撤销问题作出了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受益权的变更、撤销与受益权的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单的受益人是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的,也就是说受益人的受益权都是期特权利,该权益并不归受益人既得,也不由受益人控制或掌握,因此受益人无权私自转让受益权。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如果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发生转让效力。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关系。
综上所述,鉴于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已作了阐述,那么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仍处于不成熟阶段。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只是通过保险代理人的宣传和介绍才略知一二,加之,保险条款内容专业化术语太强,太生硬,不好理解,同时,由于某些保险代理人不履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或多或少地存在误导,诱导投保人现象的发生。这也是引起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减少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解除权的几率:
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
《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才能使保险公司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其“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法律纠纷。
二是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应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为此,保险代理人要懂法、知法、守法、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诚信为根本、以法律为准绳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对一些道德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误导、诱导投保人的保险代理人要坚决予以清除,负有法律责任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作为投保人要履行法律义务。《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仿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为此,作为投保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按《保险法》规定去执行,共同维护好《保险合同》的权威性。
总之,在正确处理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中,既要以《保险法》履行好法律责任,又要通过双方自愿的原则把约定合同解除权处理好,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而,真正维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使保险公司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上一页  [1] [2] 

本文标题: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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