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云南大学生论坛
今天是:
首页 | 风光 | 出国 | 论文 | 博客 | 房产 | 旅游 | 求职 | 考试 | 读书 | 咨讯 | 创业 | 校园
论坛 | 心灵 | 二手 | 帖图 | 灌水 | 音乐 | 新生 | 大学 | 风采 | 昆工 | 云大 | 师大 | 农大
云南大学生网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频道 >> 法学论文 >> 宪法 >> 论文正文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来源:转载 时间:2005-12-20 编辑:七味南瓜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往的宪法学,尽管在世界范围内也出现过一些不同的流派或研究层面,但基本上都是以宪法规范以及以这些规范为基础的延伸,如宪法的基本价值或基本原则等等,为宪法学的研究的基点。但较之经济学的总体理论体系来说,宪法学实在显得单一和薄弱,像心理宪法学之类的学科或理论完全是有必要性的,也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11]假如我们参考和借鉴“心理经济学”的理论,在宪法学中实际上也盛行所谓的“预期理论”。人们满怀期望以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所独具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来达到建成法治国和宪治国的预期的目标和目的,才精心地制定宪法,然后用心呵护和努力实施宪法的各项规定,贯彻其所蕴涵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一旦发现违背宪法情事,就动用宪法保护机制加以纠正,甚至使违宪责任人负起相应的宪法责任。在宪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把宪法的效用(满足程度)最大化的价值期望和诉求。为此,要求人们,特别是对宪法实施负有重要责任的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乃至对宪法看护的护宪机关及其人员,都期待和要求他们对宪法的贯彻实施作出理性的决定并采取合乎理性的行为,其基本原则 是不违宪,不仅不违宪,还要最大化地有利于行宪。由此可见,现行宪法的力量与实施可以说完全是建立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的。然而,正如经济学中所关注的那样,问题出在人们,特别是对宪法实施和司法监督的公共机关和责任人员,他们的理性自觉是不充分的,其理性行为更是有局限的,由于社会、国家、个人等各方面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它(他)常常作出有关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非理性决定”。这种“非理性决定”,即使不完全是,至少主要是我们这里所谓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由此可见,“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现象产生和存在,除了前面所探讨的各种社会、政治本身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心理上的根源和基础。这本身完全可以构成宪法学上的专门的研究领域。但限于我们这里研究的主题,这里只是提示一下,希望能引起学术上的关注。无论如何,这种心理上的因素是造成“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不容否认和置疑的。 

(七)灵长目动物的共有特性导致了“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产生和存在

这个标题及其相关内容,是笔者踌躇再三才写下的。乍看之下,把灵长目动物的共有特性与“反宪法规则的决定”联系起来,似乎风马牛不相及,更可能被人误解为笔者长年爬在书桌上写书,已经“走火入魔”或是“中了邪”,不然怎么能冒出这样的怪念头。然而,不管怎样,笔者自认为到目前为止头脑还是清醒的,并没有丧失理智。如果认为这一联想古怪或不可理喻的话,也不是笔者本人突发奇想的怪念头,而另有始作佣者,笔者只不过借花献佛,假以试用罢了。 据西班牙《趣味》杂志一篇题为:“领袖的思想”(作者为豪尔赫·阿尔卡尔德)的文章分析,杰出的领袖人物往往具有许多常人所不具备的素质。他们可以激发和鼓动起社会团体的情绪,带领大家取得成功。他们懂得在已建立起来的规则与大胆创新之间灵巧地保持平衡。在全文分析的决定领袖素质的多方面因素中,就包括了“灵长目共有特性”这方面的内容。作者指出,研究并了解领袖头脑中有什么奥秘的最杰出的科学家之一,是美国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他认为,解释人类领导人的本性的首要因素是灵长目动物的遗传因素。他说:“灵长目从幼年就辩识并观察他们的同类中的每一个成员,他们之间为一种特定的等级位置而展开竞争,从而在同类之间形成统 治与屈从这种特殊关系。神经学家罗伯特·萨波利斯基甚至研究了倭黑猩猩首领的某些生理变化现象。例如,倭黑猩猩中的雄性首领所产生的像血清素这样的神经传导物质,比它的同类要多。如果它在群体中的地位产生变化,它的生理指标也随着变化。这些生理特性也可以在人类领导人身上找到。 我们灵长目动物的另外一个特性是爱好模仿。我们从黑猩猩那里观察到了它们的首领强加给群体中其他猩猩的行为方式。这种统治倾向也在人们幼年时期明显体现出来。只要观察一下幼儿园里孩子们做的游戏就可以发觉,他们中的一个人起统治作用,其他孩子不可避免地仿效他的言谈举止。[12]

如果我们尊重这些严肃的科研成果的话,(事实上我们没有理由将它们视为异端学说!)那么不难想见,这些具有遗传性质的灵长目动物本性势必在政治领导人的政治生活中会有所反映。作为政治领袖,其基本的政治活动自然是不断地作出政治决定。在他所作出的政治决定中,自然不乏以现行的规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则作为作出决定的根据或基于相应的精神或原则。但同时也不容置疑的是,除了基于后来培养和训练出来的政治敏感或政治自觉之外,在潜意识中,灵长目动物上述的遗传本性会发挥影响和作用。为了保持其领袖地位、权威影响,他有时需要作出一些违反常规,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政治决定,以示自己与常人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常常看到领袖人物作出的某些特殊的、反常规的,甚至有时是怪异的政治决定。其实,这可以至少从遗传本性得到部分解释。总而言之,我们倾向认为,如果我们还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前述的科学研究和观察的成果的话,就应当承认灵长目动物的共同遗传特性在人类,特别是政治领袖的政治行为中,势不可免地会作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来。这自然应被视为对我们这一命题的支持之一。尽管笔者充分意识到,这一并不是建立在严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遗传与人类政治行为的内 在关联的主观判断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而可能受到质疑或非难。但不管怎样,这里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还是可以的,它毕竟具有了潜在的理论研究价值,只是在目前,还没有引起中国学术界的注意罢了。 通过上面背景性的介绍和理论分析,我们应当对“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不过,下面还想进一步表明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和几点看法:

第一,“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提出,不是源于任何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效力理论和运行机制的逻辑推理,而是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本质、特点及实施机制中与国家主权者的“决定”或“决策”密切相关的政治现实,不论人们是接受它或是拒绝它,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否认,也不能回避。 第二,不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是由任何有负面政治背景的学者提出或倡导的,它都是宪法学和法律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或学术问题;而且这种理论或学术问题还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本质、实施机制,以及法律的效力等深层次或重大的理论或学术领域。在迄今为止的宪法学和法律学的理论或学术研究中,这一领域还没有被密切关注过,更不待说受到了彻底的研究。就理论或学术的立场上看,对它进行深入的、科学的研究不仅可能,而且实属必要,因为它最终无论是从积极的方面还是从消极的方面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随着宪政的拓展和深入发展,这方面的理论或学术研究亟待受到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 第三,“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理论在实践的运用中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在其得到理智的、科学的、合理的和正当的实用的场合,确实弥补了宪法和法律滞后,宪法和法律修改的繁难 、不便、延迟,以及可能因此而引发的政治斗争或社会动荡之类的缺陷或弱点,从而以一种便当的、直接的形式和途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以及提高人民的福祉。不待说,这是它的有利的方面。相反,在那些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或决策行为得不到限制、控制,或者被恣意滥用的场合,它便公开地成为宪治、法治的对立物,成为赤裸裸地反民主的行为,甚至是专制或法西斯式的暴政。自不待说,这是它的不利,甚至祸国殃民的方面。正因为它具有这两种极端的利、害的双重性,所以对它的适用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极高的警惕性。应当牢牢地记住,对它的适用要慎之又慎,趋利避害应当成为任何作出反宪法和法律规则决定的理性选择,乃至金科玉律。当然,这是针对理智的政治决策者而言的,而对那些暴戾的统治者而言,他们决不会让自己决策权的行使受到任何限制,当然更谈不上理智地运用它。 第四,“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欲取得有利的预期,除了决策者自身要务必自警,理智地作出决策之外,也还需要建立或强化对这种决策行为的制度化制约机制,即这种决策的作出一定要增加透明度,有关的信息要公开,决策一定要以公开、合法的形式作出,即使当时做不到这一点,事后也应当予以补救,使其达到合法性的要?蟆?/P>

第五,从实行各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证明,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不仅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政治资本;而且以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特的法律权威,在对“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合宪性、合法性的补救方面,或者在排除不当的有关决策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经验,具有很多的、各种综合性的价值效应,应予深入地加以研究和借鉴参考。鉴于本研究的宗旨,我们特别重视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它构成了我们倡导实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根据和理由。 

第六,“反宪法回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学术上,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适用、实施、本质等一系列的深层次的宪法和法律理论问题,而且在一般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社会——政治哲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而又深入的潜在研究价值,其中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是:某种受到限制、约束、合理及正当运用的“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可否在一定的程度上、一定的范围内成为宪法和法律正式修改机制的“替代”?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至少我们就应当重新审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本文标题: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最近更新
    ·私产入宪与宪政精神
    ·实施“农村普宪”,提升农民民主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
    ·“母法”观念与中国的宪法
    ·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
    ·论宪法关系
    ·论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
    ·宪法发展与刑法目的的生成
    ·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宪法到宪政
     
    广告专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gight © 2003-2008 Ynd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云南大学生网 滇ICP备05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