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云南大学生论坛
今天是:
首页 | 风光 | 出国 | 论文 | 博客 | 房产 | 旅游 | 求职 | 考试 | 读书 | 咨讯 | 创业 | 校园
论坛 | 心灵 | 二手 | 帖图 | 灌水 | 音乐 | 新生 | 大学 | 风采 | 昆工 | 云大 | 师大 | 农大
云南大学生网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频道 >> 法学论文 >> 宪法 >> 论文正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组织法
来源:转载 时间:2006-3-13 编辑:七味南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是唯一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

  国会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基本政策;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国防和安全计划;决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决定公民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规范。

  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施最高监督权。

  第二条 国会行使下列任务和权限: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制定国家民族政策;

  6.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决定部和部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9.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0.决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2.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3.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4.决定进行民意测验。

  第三条 国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织和活动,并根据会议制度和多数人的决定进行工作。

  国会工作的效果取决于国会会议的效果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 国会、国会常委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在行使职能和权限的时候,应依靠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团体和公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责任为国会各专门委员和国会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国会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由国会主席担任主席,国会副主席担任副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成为政府职员,必须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根据国会的任期确定。国会任期届满以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权限如下:

  1.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

  2.组织、准备、召集和主持各次国会会议;

  3.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4.根据国会授权,就有关问题发布法令;

  5.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施行并报国会决定撤销;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

  6.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7.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国会代表的工作;

  8.在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对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的提议;并向最近的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9.在国会闭会期间,在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并宣布战争状态,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10.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11.实施国会的对外关系政策;

  12.根据国会决定组织民意测验。

  第七条 国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国会会议,保障国会代表制度和国会会议的落实;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的生效;

  2.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3.召集和主持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各委员会主任讨论国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的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参加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会议;

  4.保持同国会代表的关系;

  5.指导和组织国会财政预算的实施;

  6.指导国会对外工作的实施;在国会对外关系中代表国会;领导世界国会联盟中越南国会代表团的工作。

  根据国会主席的分工,国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

  在国会会议的准备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的提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指导、协调和配合有关机关准备会议内容;审议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审议呈报国会的其它报告和草案;

  3.决定同国会会议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国会决定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法令。

  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在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法令通过以前听取国会代表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季度和年度的监督计划;单独或者交由国会民族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实施监督计划;审议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可以要求个人、组织和国家有关机关落实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单独或者根据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第十三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或者根据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实施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撤销。

  第十四条 国会闭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政府总理关于任免、撤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议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国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家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在下次会议上报请国会批准;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颁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第十六条 在两次国会会议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复质询和执行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提出的建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少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会主席拟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会方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以前7天送达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制度进行工作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总名额的过半数通过。法令、决议须在通过之日起的15日以内公布,但在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时候除外。

  第三章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是审查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报告,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法令建设计划建议和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行使监督权并提出建议的国会职能机关。

  第二十条 民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章程的实施及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民族政策和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1.法律委员会;

  2.经济和财政委员会;

  3.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4.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

  5.社会问题委员会;

  6.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

  7.对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必要的时候,国会设立研究、审查某一草案或者某一特定问

  题的临时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和法令草案;审查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草案;参加审查由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审查过的草案,保证法律系统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2.审查部和部一级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的提案和省、直辖市行政区的成立、合、分或者调整的提案;

  3.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

[1] [2] [3] 下一页

本文标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组织法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最近更新
    ·私产入宪与宪政精神
    ·实施“农村普宪”,提升农民民主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
    ·“母法”观念与中国的宪法
    ·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
    ·论宪法关系
    ·论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
    ·宪法发展与刑法目的的生成
    ·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宪法到宪政
     
    广告专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gight © 2003-2008 Ynd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云南大学生网 滇ICP备05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