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制,是一种理性的狂妄,并且是这些制宪者对自己的个人理性的过分自信而导致的个人理性狂妄。比如美国制宪之初,未把“权利宣言”纳入宪法之中既有此种考虑: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不言自明的。若用宪法文字予以确认凝固,很可能造成因制宪者理性的局限而使一时未被虑及的人权或因时代变迁出现的新人权被排除在刚性宪法的保障之外,从而使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因其权威性、固态化反而成了限制、扼杀公民天赋权利的刽子手。但是最初的制宪者的深虑远谋很快就成为马失前蹄,《权利法案》后来因势之所趋而作为修正案被纳入了宪法体系,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然而宪法效力的实现却有隐忧,一些宪法判例已使我们看到,宪法上未有之权利不再得到明正言顺的保障,且被斥之为“公民的不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宪法在肯定某些权利的同时,也否定了另一些权利,使未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的正当权利被阉割。
是故,对宪法文本的过分信任反映了人类对自己的理性的自信可能导致理性的傲慢以至理性的狂妄,(注:沃尔特??菲莫,《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而制宪者的理性实在不足以面对勃勃生机的现实世界,并因此而导致的宪法效力困境也是不难预料的。
三、结语
如上所述,宪法效力困境的背后隐藏着宪法在产生、实行、效力来源等方面的冲突与矛盾,并最终突显为宪法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之间的巨大裂痕与落差,它不是一国的困境,而是宪政自身的困境,不论是宪政文明输出国还是移植国都承受着或明或淡、或轻或重的困境。黑格尔说:“矛盾无处不在”。任何机制都不可能消除人类所必然面临的矛盾。宪法固然有其冲突与悖论,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悲观失望,而应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坚定地树立对宪政核心精神“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信心。
所谓制度的正当性,并不是来源于某种抽象的理论,而是来自于生活。这生活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正当权利之诉求——权利诉求就是希望过上合乎人性的生活,摆脱苦难,追求幸福。如何实现权利诉求呢?在政治上,就是借助制度(这里的制度是广义的)实现人民的权利诉求。因此,即使制度自身有种种缺陷,但只要它在缓解、救赎民众的苦难方面和相应的对民众的权利诉求上表现出相对于其他制度的优越性,那么,这个制度就具有正当性。反思现实,“权力”尤其政治权力从古到今就以其无限的膨胀性渗透入人类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利益的分配、话语的霸权、知识的垄断等等。渺小的个人看似远离政权,却从生到死生活在被权力中心所遥控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人是无法摆脱政治的。而在政治中,任何公共权力的膨胀都必然导致个体自由权利的丧失,人类数千年来一直承受着个人权利被逼仄的苦难。于是,宪政承载着人类的自由梦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理念孕育出世,勇敢挑战国家权力,制度化地为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划界,其产生、运行、发展的每一小步,即使它还存在内部的理论困境,即使举步维艰,但都是实现人民的正当权利诉求的进步,都是人类社会的民主进程的进展。
宪政制度以其核心理念的正当性赢得了人们对它的尊重,其“以权利制约权力”成为世界各国政治(理论)的经典命题。但是,我们在实践宪政理念的同时,对西方宪政理论与实践存在的弊端与隐患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应该打破西方宪政的神话,审慎地考察其优劣,取其精华、去其糟泊。在实践中,宪政的核心理念“以权利制约权力”才是我们制度设计所追求的实质目标,而附着于其上的具体文本、机构、理论都是实现此目标的手段,我们应以开放的态度和实践的担当去发现这些具体的手段的弊端,并敢于突破改进这些手段。我们不能因为相信宪政核心理念的正当性,便盲信实现宪政的某些具体手段也具有天然合理性,从而造成工具化地照搬其手段,削足适履而且本末倒置。我想这是在建构适合我国以及世界各国的本土情况的宪政理论与宪政制度中,突破前述困境需要提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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