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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欧锦雄
来源:转载 时间:2006-2-9 编辑:七味南瓜
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欧锦雄

内容提要: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仍需保留死刑。现在,我国正处于死刑废止的过渡期,从死刑顺利走向废止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我国应对现行刑罚阶梯进行重构,并对刑罚阶梯中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等刑种进行修改和完善。我国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应构建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六种。
关键词: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改革。

刑罚阶梯是指刑法中各种刑种由轻到重排列而形成的拾级而上的刑种体系。刑罚阶梯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使各种刑种关系明晰、层次分明,让人们更好地判断各种刑种是否具有科学性,也便于司法适用。刑罚阶梯的建立应是一种刑法立法活动,刑罚阶梯是规定各罪种法定刑的基础,也是适用刑罚的起点。因此,刑罚阶梯是否科学、合理将影响到刑罚适用的公正性,最终也会影响到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些年来,刑法学界对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阶梯的死刑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学者提出,我国应全面废除死刑,而许多学者则提出现行刑法规定的许多死刑罪种(如经济犯罪)应废除死刑,有部分学者则提出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现在,我国不但不能废除死刑,而且应强化死刑的适用。诚然,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死刑废止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死刑的废止将是一个漫长历程。目前,我国正处于死刑废止过渡期,过渡期过后,死刑必将废止。但是,从死刑顺利走向废止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阶梯确实存在不少弊端,因此,本文在阐明死刑的基本立场后,着重研究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改革问题。
一、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在我国现行刑罚阶梯里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在世界许多国家已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国的刑罚阶梯应否废除死刑呢?在研究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改革问题前,笔者在此先阐明自己的死刑基本立场。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死刑政策一直是暂不废除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禁止滥杀。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废止死刑的呼声,并得到学界相当多人的支持,但是,反对死刑废止的刑法界人士(尤其是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对此不以为然,甚至有人提出应强化死刑适用以应对日趋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这样,死刑存置论者和死刑废止论者又掀起了死刑存废的论战。有学者认为,从应然性上来说,我们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从实然上来说,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死刑存废也囿于抽象地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但却应当加以限制。只有经过刑法改革,逐渐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才可能真正提上议事日程。(1)这一论述实际上显现了死刑废除的远景设想,即我国死刑政策的远期目标是废除死刑,而现实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应限制死刑,而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需循序渐进,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笔者对这种理性的死刑存废观在大体上表示赞同。
具体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针对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某一特定问题而制定的具体对策和行动准则。死刑政策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2)死刑政策制定的好坏关系到犯罪形势起伏和社会治安的现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生命、生产秩序的安全,因此,死刑的存废不能仅凭情感的好恶来决定,而应理性地对待。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从人口的情况看,我国有十三亿人口,和整个欧洲和拉丁美洲的人口总和差不多;从经济发展情况看,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发展不平衡;从民族成分看,共有56个民族;从文化传统看,我国国民受儒家文化、社会主义文化、西方文化等影响,且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从受教育程度看,各种学历、层次的人均有,但是,多数人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从治安情况看,近几年我国的犯罪形势呈上升趋势;从价值观来看,由于我国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尚未达到一定程度,人们对生命、自由、人格、财产等价值观念,还未达到较高的水平,在价值观念上,人们并未形成普遍崇尚生命,反对死刑的潮流,相反,报应刑观念对民众观念影响较深,“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是大多数人的观念,大多数人反对死刑废止。因此,我们应基于这一国情之下来考虑死刑的存废。
刑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这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区别的关键特征,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这种强大的威慑力可以在人们已认识到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产生抑制作用。我国国情复杂,各种层次、各种素质的国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对大多数人会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因此,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来说,现阶段,死刑对预防社会上不稳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严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罚不可代替的作用。从特殊预防来看,我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罪大恶极、死不悔改的罪犯,实践中曾出现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受害人的惨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无悔改之意。从理论上说,任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为弃恶从善的人,但是,从实践来看,在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资源之下,许多前述类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几乎不可能改造好的,若这些危险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当这些罪犯在监狱里接触到其他犯人、干警以及干警家属等人时,这些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这些罪犯越狱出去,那么,社会上的广大群众就有可能惨遭残害。因此,从特殊预防来看,对这种罪恶透顶的罪犯应适用死刑,让其无法再次犯罪。
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权利是天赋予的,这一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剥夺,天赋予的生命只有天才能收回。因此,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即不能人为地加以剥夺。犯罪分子杀人是野蛮的、残酷的,而国家设置的死刑同样也是残酷的、野蛮的,只不过是形式不同、指向的对象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没有区别。因此,剥夺一个犯罪者的生命也都应该认为是不人道

的,是应当受谴责的。(3)笔者认为,任何刑罚均会使犯罪分子感到痛苦,无期徒刑也不例外,它使犯罪分子终身失去自由、失去“性福”,终身被强制劳动却又得不到报酬。从犯罪分子受痛苦这一角度上讲,无期徒刑是不“人道”的。我们是否因此而废除无期徒刑呢?在一些废止死刑的国家里,对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病人施行“安乐死”是合法的,能否因病人的死亡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而认为这“安乐死”不人道呢?几乎每个国家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法律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并不认为是违法,能否因犯罪人之死是人为原因所致,而认为正当防卫不人道呢?某种刑罚是否不人道,应置于这个国家社会实际状况来评判,在一个幅员广泛、人口众多、情况复杂的国家里,如果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能抑制无数的恶性案件发生,并应成为刑罚阶梯中尚不可少的部分时,就不能说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罚,因为,死刑的立法和适用所产生的强烈震慑力使无数的民众可以免受犯罪分子的不人道侵害,可以使国家统治秩序、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以维护。反之,如果死刑本来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刑罚,但是被不适时废除了,并导致社会恶性案件大量发生,无数民众惨遭不人道杀害,社会动荡不安,那么,这种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人道”处罚而反而不考虑无数善良国民人权的缺乏死刑的刑罚阶梯,才是真正不人道刑罚阶梯。这样的刑法则变成了恶法。总之,刑罚人道与否具有相对性,死刑在一个国家里是否属于人道的刑罚,应置于该国的现实情况来评判。
从人类刑罚发展史看,各国的刑罚阶梯是从以肉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演变发展的,是从不文明的刑罚阶梯到文明的刑罚阶梯发展的。当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死刑是最终要被废除的。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法治的潜移,我国有朝一日将变成高度法治化的国家,这时,国家的各种立法较为完善,司法日益公正,绝大多数公民的守法观念较强,诚实守信成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基本品质,人们对生命、自由、人格、财产等权利的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普遍崇尚生命,反对死刑。犯罪人受到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等较轻的刑罚也将感到强烈痛苦,废除死刑也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和较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在这一情况下,死刑成为了没有必要的刑种,这时,我国废除死刑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一个国家在死刑废止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不合时宜地废止了死刑,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受到不必要的侵害,还可能导致社会和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从我国现实国情看,死刑在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中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角度分析,废除死刑尚没有可行性。(4)因此,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刑罚阶梯仍需死刑这一刑种。死刑具有强烈的威慑力,但是,并不是死刑规定得越多,犯罪会越少,历史证明,靠严刑竣法并不能减少犯罪,相反,还可能增加犯罪。其实,刑法规定死刑的罪种过多,死刑的威慑力反而会减弱。目前,我国97年刑法典规定的可判死刑的犯罪达69个之多,这是死刑立法膨胀化。在死刑适用上,一些地方也出现适用死刑过多的现象。因此,我国现阶段确需在立法上减少可适用死刑的刑种,在司法上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在经过若干年后,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废除死刑。
二、从死刑顺利走向废止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罚阶梯的评价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度时,废止死刑是必然之举。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止死刑的成熟条件,但是,我们应着手规划死刑废止的蓝图并制定其时间表,废止死刑应循序渐进,既要使规定死刑的罪种数逐渐减少,也要使死刑的实际适用数量逐步减少,同时也应使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种具有合理的规定,一旦时机成熟,废止死刑即水到渠成。
刑罚具有威慑作用,它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所存在的犯罪总量是有升有降的。但是,从总体上看,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其犯罪总量是在一个有限的幅度内振动的。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所投入的刑罚总量应与犯罪总量基本相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犯罪。否则,过多或过少的刑罚总量均不利于控制和预防犯罪。79年刑法典颁布后,我国出现的犯罪高峰期,即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期里,整个社会的刑罚总量投入不足所致。一个国家的刑罚总量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刑法里所确立的刑罚阶梯的轻重,二是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刑罚总量的轻重。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里,死刑在刑罚阶梯里占有重要的地位。即使较少适用死刑的国家,死刑的威慑力依然是强大的。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种较多,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实际适用数较大,因此,死刑在我国的刑罚总量中占有相当重的比例。目前,如果我国马上废除死刑,我国的刑罚总量将大量减少,若此,我国的刑罚总量将不足以控制和预防犯罪,社会秩序将不稳定。因而,我国死刑的刑种应逐渐减少,适用的死刑数也应逐步减少,同时,刑罚阶梯中的其他刑种(主要指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量应相应增加,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社会的刑罚总量和犯罪总量相当。
刑罚阶梯的设置是刑罚实际适用量的前提,如果我国要废止了死刑就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文明度和国情设置其合理的刑罚阶梯,以应对死刑废止后因刑罚总量减弱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目前,我国应属于死刑废止过渡期。但是,从现行刑法设置的刑罚阶梯来看,存在不利于逐步废止死刑的弊端,具体表现如下:
(一)死刑立法膨胀、死缓存在程序缺陷。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罪名总数为412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数量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5)我国死刑立法膨胀化与我国的文明度极不相称。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在程序上也存在欠缺。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就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是,由于不需按普通审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对于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犯罪人并没有得到辩护的机会。这是死缓制度的弊端,它可能导致死刑(立即执行)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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