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条);③绑架罪(239条);④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4)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种
抢劫罪(263条)
(5)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罪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
2、将其最高刑为死刑的一些罪种合并,并将其最高刑保留为死刑的罪种
(1)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种
①叛国罪{由背叛国家罪(102条)和投敌叛变罪(108条)合并为“叛国罪”}
②间谍罪{由间谍罪(110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1条)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条第2款(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间谍罪”}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种
①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放火罪(114条、115条第1款)、决水罪(114条、115条第1款)、爆炸罪(114条、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罪(114条、115条第1款)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115条第1款)合并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涉牵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第1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条第1、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条第2款)、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条第2款)、走私核材料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条第1款)、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38条)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39条)合并为“涉牵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由破坏交通设施罪(117条、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117条、119条第1款)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条、119条第1款)合并为“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种
以暴力越狱、劫狱罪[由暴动越狱罪(317条第1款)和聚众持械劫狱罪(317条第2款)合并为“以暴力越狱、劫狱罪”]
(4)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罪种
战时妨碍军事行动罪[由战时违抗命令罪(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422条)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条)合并为“战时妨碍军事行动罪”]
五、余论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态、政治形势、刑罚目的、法治化程度、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看,我国不宜完全废止死刑。但是,从人类刑法发展史看,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刑罚将逐渐趋向轻刑化,最终将会把刑罚阶梯中的死刑予以废除。因此,我国应考虑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改革问题。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应构建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六种。死刑废止应根据社会发展时期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从刑罚阶梯演进而言,第一阶段的刑罚阶梯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第二阶段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第三阶段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于刑罚阶梯在何时演进,应根据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当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在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应立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进行死刑废止的立法实践。一旦时机成熟,再在全国全面废止死刑。
应当指出,前述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构建是一种刑法立法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死刑罪种来达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死刑减少或限制,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因此,死刑的减少或限制必须依靠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努力才能达到。
作者简介:欧锦雄,男,广西玉林市人,1964年10月出生。现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广西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1)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法学》2003年第4期,第39-42页。
(2)赵秉志、郭理蓉《死刑存废的政策分析与我国的选择》.《法学》2004年第4期,第63页。
(3)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366页。
(4)赵秉志、郭理蓉:《死刑存废的政策分析与我国的选择》,《法学》2004年第4期,第65-67页。
(5)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法学》2003年第4期,第46页。
(6)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8页。
(7)罗结珍译:高铭暄专业审校:《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1页。
(8)徐久生、庄敬华《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1页。
(9)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67页。
(10)欧锦雄:《罪名、罪种的合理数量及其立法反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35页。
(11)欧锦雄:《罪名、罪种的合理数量及其立法反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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