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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06-12-12 10:42:12 编辑:七味南瓜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

  如上文所述,流域内各国就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分配与利用达成协议或签订条约是较为理想的处理水纠纷的方式一样,下湄公河流域四国自 1957 年至今,先后成立“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以及“湄公河委员会”,发表了《下湄公河流域水域利用原则联合声明》,在 1995 年签订了《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协定》[7](以下称《协定》)。《协定》中,第 5、6 条与第 26 条对水资源的利用及流域内分流及维护干流径流进行了规定,其中第 6 条的“干流径流的维护”规定:合作维持干流径流,以免分流、贮蓄、泄放或其它永久性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历史性严重旱涝灾害例外:①在干季每月不小于可接受的最小月天然径流;②在湿季,确保洞里萨湖产生可接受的天然回流量,并且;③在洪水期防止日平均洪峰流量超过天然日平均流量。联合委员会对河川径流的分配和水位指南、监测并根据第 26 条采取必要的维护行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湄公河水量(特别枯水期水资源)在防洪、渔业、航运、灌溉以及控制海水倒灌中的重要作用。

  3.3.2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用水目标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枯季水资源利用与分配是一个有争议和要进行协调的主要问题。

  中国:中国境内的澜沧江主要为峡谷型—中山宽谷河流,耕地有限灌溉耗水量极少,而水能资源丰富,具有优良的电站建设条件与优势。据有关规划,到 2010 年,我国澜沧江流域内的用水量不到自产水量的 8%;在规划水平年内,我国境内用水造成对出境水量的影响甚微,不到出境水量的 5%,小于计算误差,可忽略不计。因此,我国水资源开发目标主要集中于非耗水型梯级水能开发,其开发效益根据何大明、杨明等人研究分析,可增加天然枯季流量 1000m2/s[8]。

  老挝:其产水量是流域内各国中最多的国家,占湄公河总流量的 35%,枯季万象平原需要一定的灌溉用水。另外,老挝作为内陆国家希望开发国际航运,并开发湄公河支流的丰富水能以推动对外能源贸易与国内的发展。

  泰国:泰国东北部是湄公河流域需要灌溉面积最大的干旱区,在其 850×104hm2 可耕地中仅有约 6% 得到灌溉,如果枯季能从湄公河干流中抽取 400~500m3/s 的湄公河水,则对发展该区的农业和消除当地的贫困起到关键作用。

  柬埔寨:其境内的洞里萨湖是东南亚最大的淡水湖,也是湄公河流域最重要的洪枯水自然调节区,其每年湿季可吸纳上游洪水量约 460×108m3,在枯季向下游释放;其主要水需求是要求上游每年湿季保证相当的洪水来量,以保证湖区的洪泛面积,提高土壤肥力与有机渔饵。

  越南:枯季耗水量最大的是湄公河三角洲,主要是越南部分,约有 390×104hm2 农业和水产用地,每年 4~5 月,来自上游的径流约 2000m3/s,为防止海水入侵需用水约 1500m3/s,能用于灌溉的仅约 500m3/s,能灌溉约 50×104hm2 耕地。目前,该区枯季灌溉需水 1600~2000m3/s,因此,若要充分发挥区内土地潜力,并有效防止海水入侵,则需在枯季天然径流基础上再增加枯季径流约 2000m3/s。

  总之,要满足下湄公河各国的灌溉需求、洪水回流和防止海水倒灌,共需增加枯季径流约 3000m3/s[9]。

  4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模式

  4.1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模式分析

  从进步的观点看,国际河流水分配最合适、最理想的模式是采用整体流域规划分配。但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开发利用与合作现状看,其缺乏足够的软硬件环境或条件。

  (1) 流域内合作机制不健全(松散):流域内特别是下湄公河虽自 50 年代起就成立了流域协调委员会,但至今还没有形成包括流域内全部 6 个国家的全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同时,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利益及价值观等上的差异,各国相互间的猜疑依旧存在,各国间实现密切合作困难;再者,近年来该区域已成为区域合作开发热点区,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援助机构都以不同的合作方式纷纷介入该区的发展,形成纷繁复杂的国际合作圈和合作行动计划,而这些合作行动间,各国开发目标又缺乏必要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形成该流域内合作开发环境上的混乱。

  (2) 湄委会的协调管理权力有限:1995 年新成立的湄委会(MRC)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力,但从《协定》中第 35 条“由政府解决”的规定,说明湄委会并无充分的裁决权,其各国代表的权力有限;其二,MRC 虽然被称之为专门的国际河流管理的国际性机构,《协定》内并未对 MRC 的运行费用的产生与分担进行规定,似乎都依赖于外来捐助,这必将会影响其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独立性。

  (3) 缺乏统一完善的全流域规划:虽然在 1995 年的《协定》的第 2 条和第 26 条都规定 MRC 将对流域进行开发规划和提出水资源利用和流域间分流规划(包括划定干湿季时间框架,确定和维持各水文站径流水位,确定干季干流多余水量的准则等),但至今这些规划各标准仍没产生,而流域内的合作开发项目已纷纷展开,互不协调,因此,这些项目是否符合整体开发的要求不得而知。

  (4) 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支撑:由于该流域内各国都是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开发资金与技术,需要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资金与技术上的捐助和帮助,通常这些捐助都是有条件的,其流域的开发目标要满足捐助者的意愿或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影响全流域的整体利益或整体开发的综合目标。

  综上所述,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开发合作现状,实施全流域整体规划分配开发模式是很困难和不现实的,而采取较为松散的合作方式进行协调开发——即全局分配模式的开发是比较合适和务实的。

  4.2 水资源公平合理的全局分配构想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用于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数据应包括:各国的流域面积及所占的比例、降水量、河川径流量与枯湿季径流变幅、需水量、用水量(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量)、流域水供养人口、维护水及生态系统的措施费用等等。虽然国内外包含这些数据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至今还没有产生出全流域统一一致的基础资料,因此,目前该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的产生的根本条件是:通过各国间的谈判与协商,产生出一系列真实、合理、科学的为各国公认的基础数据。通过以上各流域国的用水目标分析,我们就境内澜沧江水资源参与全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分配模式提出以下建议性构想。

  (1) 就澜沧江水资源开发,同意承担境内干流每月最小天然径流量的义务,提出拥有超出最小流量年均出水境相当水量的使用权,如对枯季月均水量产生增加量或洪水期削减的洪峰量(指《协定》第 6 条之 C 款:防止日平均洪峰流量超过天然日平均流量)时,我国对其所产生的效益,依据有关国际水法之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所涉及因素中的“维护……水资源所采取措施的费用”提出要求回报。

  (2) 依据国际惯例及下湄公河流域对水质水量的需求,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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