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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来源:转载 时间:2006-11-13 编辑:七味南瓜
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内容提要: 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儒学大师,就当时的政治格局而言,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在思想文化领域,也由百家争鸣呈现出百家合流、大一统的态势,时代造就了荀子,他集百家之长,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荀子及其礼法统一的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独树一帜。他既反对儒家片面的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律的职能,也反对法家单纯的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的作用,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忽略法的作用,主张既重礼又重法,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文章认为,礼法统一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重要关系,特别是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     礼法统一      法治      借鉴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深刻的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各学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作用、制定和执行,以及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关系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做出了系统的论述,但是以儒法两家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其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礼治”与“法治”,主张“一断于礼”或“一断于法”。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立足于现实,对于各家的思想学说进行了剖析、评价和吸收,兼采各家,特别综合改造了儒家和法家两大学派,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一方面,他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了批判的继承;另一方面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地吸收,熔礼法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而且其内含远非儒、法两家所能及。

 

一、礼法统一观的理论依据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天人关系是荀子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他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改变了以往儒家的“礼义出自天性”的观点。荀子从朴素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他认为,“天行有常”,即自然界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事在人为,“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须“制天命而用之”,即利用自然界为人类服务,因而对礼法的探求,只能从人类社会自身入手。

荀子在“明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概念,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有“群”和“分”,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王制》)。“故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富国》)。即,“群”是出于个人生存的需要,而“分”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群”和“分”又是必须由君主来掌握的理论①,“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则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者,何也?曰:善班治人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 (《王制》)。礼法、君主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②。“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荀子认为顺于本性,必然与辞让、忠信、礼义文理相抵触,导致人伦秩序的混乱。另外人的欲望的膨胀,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政权的稳定。“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性恶》)。人对物的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争夺则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性恶导致了这些混乱和争夺,消除无序和混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要“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适应“化性起伪”而出现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性恶》)。礼义和法度是圣人制定的,用来改铸人性,改恶为善的,法则是保证礼推行的工具。荀子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为其礼法统一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 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故有必要化性起伪,靠什么来呢?通俗的说,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的职能,从而形成了他既重礼又重法的观点。作为儒家的代表,荀子在论礼法时,始终把礼摆在首位,先秦诸子中谁也没有荀子更加崇礼③,因而多数学者把他归儒家;法家以重法闻名,但荀子也丝毫不逊色,要求将礼的原则法律化,重视礼法在实际应用的效果,因而各个时期也有学者把他划归法家。其实,荀子的礼受到了儒家的影响,但在核心问题上却发展向法家,即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子的法不乏法家的因素,但在很多方面是按照儒家的思路进行创新的,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 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坚持“为国以礼”,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对周礼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继承和改造,这种改造经历了孔子、孟子、荀子三个阶段。孔子 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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