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云南大学生论坛
今天是:
首页 | 风光 | 出国 | 论文 | 博客 | 房产 | 旅游 | 求职 | 考试 | 读书 | 咨讯 | 创业 | 校园
论坛 | 心灵 | 二手 | 帖图 | 灌水 | 音乐 | 新生 | 大学 | 风采 | 昆工 | 云大 | 师大 | 农大
云南大学生网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频道 >> 管理论文 >> 公共管理 >> 论文正文
出嫁女讨要“村民待遇” 检察院提出抗诉
来源:转载 时间:2006-12-15 1:31:42 编辑:七味南瓜
出嫁女讨要“村民待遇” 检察院提出抗诉
    因出嫁后无法享受娘家所在村的村民待遇,武汉市洪山区钢铁村菜农刘桃荣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但市、区两级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案被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查。前日,武汉市中院再次开庭审查:到底该不该受理该案?
    2003年4月,因为城中村改造,洪山区钢铁村村委会作出了《钢铁村出嫁女、新娶媳妇待遇的决定》(下称《决定》)。同年7月,村委会分别与出嫁女签订了《关于劳力安置补偿及户口归属的协议》(下称《协议》)。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凡是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出嫁的女青年且户口未迁走的,村里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偿,随后,出嫁女户口迁出并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当年,刘桃荣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村委会公布的村民名单中。
    对此,刘桃荣认为,《决定》侵犯了其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遂于2004年5月31日,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停止《决定》内容的适用,恢复其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
    洪山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决定不给予刘村民待遇是一种自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该院不予立案。2004年7月,刘桃荣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今年2月,在省妇联的支持下,刘桃荣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该院随即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今年3月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洪山区法院、武汉市中院两级法院所作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遂向省高院提起了抗诉,案件被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查。
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裁定。 
 

本文标题:出嫁女讨要“村民待遇” 检察院提出抗诉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最近更新
    ·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
    ·浅谈教育产业化
    ·“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成果
    ·家政服务业法律问题研讨会
    ·出嫁女讨要“村民待遇” 检察院提出
    ·性别失衡滋生妇女拐卖
    ·“关爱女孩行动”的公共政策解读[①
    ·招赘婚姻的社会功能
    ·公共管理的性别分析
    ·第五次圆桌会议侧记
     
    广告专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gight © 2003-2008 Ynd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云南大学生网 滇ICP备05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