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投资基金发展已近十年,日渐成熟,但也有待于进一步成长。本文概括了中国基金业现存的四个主要问题,比较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运用现代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原理对此进行分析、总结,最后提出了面对入世中国投资基金应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投资基金 委托代理 信息 入世
一、引言
从1992年第一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设立至今,我国投资基金已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与探索,以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界,中国投资基金进入“新基金”时代,基金的设立发行,投资运作以及外部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日趋多元化,多数基金表明了市场定位,成长型、平衡型及重组型等品种相继问世,基金管理公司在外部压力和内在激励之下,积极扩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研发力量以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2001年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工作也排到了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程表上,《投资基金法》在经过四稿修改之后也即将提请通过,为我国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00年底,我国一共批准设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3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5家,累计发行基金单位562亿个,基金净值847.35 亿元,约占到深沪两市流通市值的7%。
二、中国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虽然成绩喜人,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基金业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现存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金大发展,概观现实的发展情况,我国投资基金矛盾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症结为以下四个问题:
1、基金规模偏小,缺乏机构投资者。
基金的规模大小包含三个意思:一是投资基金的资产总额,二是单个基金的融资量,三是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数量。我国目前基金总资产净值为847.35亿元,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共同基金的资产为6.8 亿美元,是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第一大金融中介,英国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到1998年底也达到了4191亿美元。 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基金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力,规模偏小将使基金难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国外研究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规模占股市流通股总市值比率为33%时,才能发挥良好作用,我们如果引用美国基金在机构投资者中的份额——30%~40%进行计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必须达到33%×30%≈10%,才能发挥其证券市场导向和稳定器的作用,所以目前7%的比率还远未达到这个要求。
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方面,1998年以来发行的新基金规模大都为10~30亿元,而美国基金的平均规模却达24亿美元。从投资组合理论来看,单个基金资产规模偏小限制了基金的投资范围,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弱化了基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从规模经济理论来看,单只基金的平均运行成本随着规模的增加先下降后上升,当每基金单位的边际成本为0,即每基金单位用分摊后的最小成本获得了最大收益时的规模才为单只基金的最佳规模。根据国外基金单位收益远超过我国的经验来看,中国的单个基金资产规模虽处于平均成本下降阶段但还未达到边际成本为0的那一点,应进行积极扩容。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基金业的集中趋势更为突出,美国的400多家基金管理集团管理着7000多只基金,英国2100多个单位信托基金则仅由15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但我国一家公司平均只管理3个左右的基金,在抵御风险,降低成本和提供全方位服务和多样化产品上都没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事实上我国基金管理管理公司“一拖二、三”正处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增加基金管理数量所带来的管理费收益、信息及人力资源共享等收益要大于由此带来的人事管理、行政协调等成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当公司的规模增长率与运行成本增长率相等,即规模收益不变时,我国的基金公司才达到最佳管理规模。
英美国家基金资产规模日渐庞大还主要得益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构成其重要资金来源。197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共同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也一直是中小投资者,基金规模发展缓慢,但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在1993—1999年期间,基金资产增长了近231%,其中养老基金所持有的共同基金占到基金总资产的36%。 我国的基金业一直以来都缺乏机构投资者,随着三类企业入市以及保险公司连接类帐户的出现才有了一点改观,但要完全起到扩大基金市场规模的作用,力量还十分微薄。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基金持有人多为中小投资者,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的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问题更加突出,这会加剧持有人在监督上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不能有效监控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当机构投资者比例上升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督成本内部化和收益外部化,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基金持有人的信息劣势地位,有利于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2、以封闭式为主的基金类型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代理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代理人在基金的运行发展中地位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的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沉淀基金资产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是资金全封闭的投资基金无法对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
在基金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代理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持有人不可能在事前准确地甄别管理人的真实经营能力,有可能接受基金管理人的错误信号而选择劣质管理者。后者是基金管理人的最优行为选择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投资基金的这两个现象是必然会存在的。基金管理公司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多赚取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将隐蔽不利信息,甚至不惜以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投资者以投资收益率来甑别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只能算是事后的判别,逆向选择出现。在确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之后,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某些偏差 ,这主要是由于代理者即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也各不相同,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中投资收益I是唯一变量,即U投=U(I),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基金管理者的效用函数U管=U(t,Ie),t为工作时间,Ie为预期收益,工作时间的减少和预期收益的提高都能增加管理者的效用,但预期收益提高的前提是管理者花更多的时间来努力工作,因此管理者会面临闲暇时间与投资收益的选择。如果选择前者,将与投资者的目标函数发生偏离;如果想同时实现,只能是管理者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采取过度投机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两者均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有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约束管理公司隐蔽真实信息,激励管理者选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从而降低代理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封闭式基金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投资者一旦选择了封闭式基金,如发现其不能满足自身投资意愿,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转手基金份额,基金的资产丝毫不受影响,管理公司按资产净值提取的管理费用也分毫不少,这样很难约束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发行时公布真实的投资素质和潜在风险因素,吹嘘隐瞒的“圈钱”行为将加剧逆向选择问题。封闭式基金不存在因经营不力而导致基金管理费减少的问题,管理费比例一般比较固定,因此掌握资产的经理们缺乏外部赎回压力和提高投资收益的激励,会采取更有利于自身效用的行为,如“偷懒”,“交*持股”等,逐步侵蚀基金持有人的本金。而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管理公司面临基金份额随时会减少的压力,以上这些行为都将得到遏制,代理风险将大为降低。目前世界上基金业发达的国家都以开放式基金为发展主流,美国开放式基金占到了基金总额的93.9%,英国为76.6%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封闭式基金的不足和开放式基金的优势。
3、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性差。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的条件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均为有一定资本实力的证券公司,这一方面也考虑了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和公司的资金要求,但同时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制度的重大缺陷。“一家控股,多家辅助”的发起形式使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安排、投资运作均受制于控股股东的意志,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股权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放大”。
根据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的研究,控股股东的权力放大会引起公司内在结构与公司基本形式相比产生较大的偏离,表现在投资基金上即基金管理公司原来代人理财的形式偏化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权力放大效应还将极大地改变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原有利益格局和相互关系 。我们应注意,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还管理着非公司所有的基金资产,控股股东的出现改变了基金持有人与管理公司的利益格局,根据控制权理论,掌握控制权即获得剩余索取权,证券公司将取代持有人的索取者地位,成为真正的基金获利者,管理公司的运作目的不再是获取投资收益而是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因此,在过去几年中,基金管理公司屡屡出现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基金管理者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的新股承销,配股甚至自营业务服务,以及通过高买低卖方式向其输送利益。在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股东中投资基金与其管理公司的大股东并列出现的情况并不罕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频繁的交易来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润,如1999年基金兴华上半年股票交易量就达116亿元,部分资金周转率高达743%!仅支付给华夏证券的佣金就有2317.58万元,数目十分可观 。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型”的股权结构削弱了其独立性,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成为真正的利益独立体,严重制约了我国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比国外的基金管理机构,公司型几已日渐成熟,股东即为基金持有人,有机构也有中小投资者,“相对分散型”的持股结构更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再加之独立董事的特殊监督,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力度不大
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在初期,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按要求进行较透明的披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空,并且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如在年报、中报和投资组合公告的截至日到公告见诸于公众之日中间的90、60、15日工作期内,各基金会对持仓作重大变动,因此投资者看到的所谓投资组合早已成为“过去时”,获得的信息将误导投资者的分析判断。对于新增、剔除股票明细的披露,各基金往往采取保留象征性余额的方法逃避披露,至于关联交易更是不可能在会计报告书附注中得到解释说明,由此可见,我国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可*在基金的实践过程中往往都有不少问题。与此同时,证监会往往无法深入到基金的具体运作细节进行实质性监督,法规条例的不完善也让基金有“对策”可用,因此这种信息披露已经不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正是由于信息传递机制的缺陷,会造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导致代理人的偷懒,内部人控制,机会主义倾向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逃避持有人监督,必然会延迟或破坏有效信息的传导,加剧信息不对称。通常委托人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必须收集信息,以对代理人进行监督,但是信息的搜寻和监督是有成本的,并且与代理人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成正比 ,越隐蔽的行为为之付出的监督成本就越高。在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中,由于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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