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宗明义,针对当前出现的对村民自治的疑虑[1],笔者试图在本文中指出,在国家已经过十年试行而正式颁布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现在,最为重要的争论不再应该集中于是否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政策判断上(当然,这并非是说不能再就此一政策发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而应集中注意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针对中国农村的特殊实际,设计出富于政治技巧的村治装置。以下笔者来说明以上立论。
一、村民自治的缘起与功能
可以认为,村民自治源自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根本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关系。国家从经济改革的成功中很容易推论出政治改革的经验,即:调动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对于办任何事情都十分关键,国家在政治上的“无为”可能也如经济上一样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此种思潮与国家层面的民主化倾向相结合,就为村民自治的产生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二,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相协调的是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共建设事业大幅滑坡,以“政社合一”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逐步空壳化,如何在政治上重组农民成为八十年代初十分紧迫的问题。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和农村社会矛盾非国家指向的特征,就使民主化的选择具有了合理性[2]。从以上意义上讲,我国选择村民自治的确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
但是,一旦村民自治作为政策选择被强制实施后,其自身被构建的合理化因素即日渐增长,正是这些因素的增长,使得当前村民自治在外部经济社会背景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择要言之,第一,转型时期,因为意识形态控制能力的弱化,乡村组织普遍出现了不良行为,并进而降低了行政效果。从村民方面讲,他们具有内在监督约束乡村组织的愿望,从国家方面来说,他们具有提高乡村组织行政效率的要求,最终,村民的愿望与国家的要求在民主化方向上不谋而合[4];第二,乡村民主化有利于形成社区公共权威,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5],降低国家与分散农户的谈判成本(如收取税费的成本)[6]。
判断当前乡村民主好坏的根本标准并非其价值取向而是其实际功用。在村民自治产生之初,因为相对较为宽松的经济社会环境,价值取向的因素容易取得主导地位。自八十年代末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形势一直较为紧张,过去孕育在乡村民主制度中的一些并不显眼的功能合理因素开始替代曾经最为引起外界(包括理论界)关注的价值合理因素。换句话说,今天的村民自治与八十年代初的村民自治之间其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静悄悄的转换,“偶然”实行的村民自治正逐步被构建为必然性的合理存在。因此,当前判断村民自治合理性本身的依据,即是村民自治能否通过构建而形成适应当前中国转型时期和农村特殊背景的系列功能以及这些功能的实际效用。
仅就前列两大方面的功能来讲,理论上是不成问题的。真正的乡村民主必然将乡村组织置于村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乡村组织诸如暴力行政、吃喝贪占、不负责任行为等等都会受到自下而上、无所不在的约束而不至发生。相关地,乡村组织行为的合理化,可以减少村民群众的不满,密切干群关系,在此基础上,乡村干部从事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较容易赢得村民的信任。不仅如此,仅仅是通过乡村民主,特别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个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权威可以较为理性地认识共同利益,约束少数不顾共同利益者的违规行为,从而使得举办公共事业乃至收取税费都有可能变得容易。而就实践来说,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较好的地区,乡村组织不良行为的减少和村民自己积极举办公共事业的例子不胜枚举[7]。当然,民主功能的显现有赖于特定的民主条件和实施措施。问题并不在于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是否已经普遍具备了以上两大功能,而是村民自治可能有重大潜力来实现以上两大功能。 但是,乡村民主并非没有负功能。以村民自治为例,即使村民自治可以真正表达村民群众的意愿,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村民群众不会以集体意愿的形式来表达出对乡镇行政的反抗呢?其实更为关键的是,当前国家总体经济形势不佳,?┐迳缁岱⒄狗αΓ┐遄谧濉⒆诮淌屏δ酥劣诖谏缁嵝灾实耐呕锸屏Χ加锌赡芾么迕褚庠咐纯咕芄业暮侠硪蟆R虼耍饫锏墓丶⒉辉谟诖迕裼蟹褡晕易橹鹄唇饩鲎约何侍獾哪芰Γ谴迕窨赡茏橹鹄聪源踔粱咕芄业男姓蟆?nbsp;这样一来,尽管单个农村社区内的抗拒力量很难相互串联起来构建成为反对国家政权的整体力量,但是,仅仅单个村庄的消极抗拒即足以使国家在农村推进现代化的努力非常困难。简言之,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失去了村级组织对国家行政要求的积极响应,国家还有何种办法来解决非办理不可的政务问题。正是村民自治本身可能具有的此种负功能,令诸多学界人士和政界官员产生了疑虑与担忧。
如何在村民自治正功能与负功能之间进行取舍,关键不在于理论争论,而在于政策设计,因为不同的政策设计,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功能效果。或者说,当前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的政策设计,来发挥乡村民主化的好处并限制其缺陷。当然,这是一个所有论者都可以认识到且希望能够有所突破的问题,然而奇怪的是,恰恰是这一重要的工作至今少有人做。
构成村民自治正功能与负功能的内在机制并不相同,即是说它们并非一块硬币的两个面,而可能是两块硬币的一正一反面,良好的政策设计有可能同时让两块硬币置于正面。有否既可以动员农村社区资源,又可以连结乡镇政权的乡村民主化之路?或者,能否设计或试验一种既可以保持民主化的好处,又可以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与渗透能力的村民自治形式?张静在介绍法团主义时,曾提出并介绍一种她称之为“政行合一体制”的集结了管制(控制)和政治(利益表达和争取)两种功能的“组织化”团体的运作模式[8],王颖通过调查发现,若能得当利用传统文化与政治意识资源,就可能创造性地构建一种“利益分享合作组织”[9],中国具有数千年传统,具有丰富的人文社会资源,为什么我们就不能从这些方面创造性地通过设计一个智慧的政策方案,来实现村民自治正与反面双重功能的得兼呢?
笔者并不反对在村民自治框架以外讨论乡村治理问题,但是,倘若对村民自治本身没有深入的认识,或者未将村民自治本身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一利用,就容易犯失之轻率的错误,此种意义上,笔者以为大多数研究依然应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进行,应先对村民自治本身的各种已经展开的实践可能性及理论可能性作充分考量。换句话说,在当前乡村政治研究领域,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关于乡村政治讨论的主题不应该是是否实行村民自治,而应该是如何实行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特征
就当前已经展开的村民自治实践来说,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三个特征。其中第一个特征与村民自治的缘起和功能相关联,即它是为解决社区内部事务而产生的,其功能指向具有向内的特征;第二个特征是国家主导,这是与村民自治由国家提供制度支持密切相关的。在中国缺乏民主传统,政府掌握着较村民多得多的政治经济乃至组织文化资源的背景下,国家主导为村民自治本身的发展提供了外动力;第三,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联系,且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以乡村干部及村民群众的传统政治认知为基础。以下讨论前两个特征,下一节讨论第三个特征。 具体地说,村民自治第一个主要特征既与村民自治产生的特殊背景相关,又与村民自治正被构建的功能相关。八十年代初,在国家整个经济持续增长,农民收入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农民很少有针对国家的不满,国家也很少感到来自农村社会的压力。倒是农村社会内部,一方面,人民公社的逐步瘫痪,导致社会治安与公共建设事业出现了无序局面,广西等地率先成立村委会,即缘自处理农村社区内部事务如调解农村矛盾,建设水利设施等等;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约束力的降低使乡村组织出现了行为失序的问题,特别是乡村干部吃喝贪占行为引起了农
民的强烈不满,农民由此以上访告状等形式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为清理财务而吸收村民代表参加的作法,事实上也就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了准备,也就为村民自治作了准备。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村民自治虽然因为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动而在功能构建上发生了变化,但是,试图通过村民自治形成公共权威,以公共权威来抑制少数人的违规行为的方向是不成问题的。即使如税费收取工作本身,亦可能通过由“包税制”的形式,将国家要求转换成村利益,并由村民来讨论如何分税,从而可以有效节省国家的征税成本并可以有效约束少数村民的不履约问题。而至于村民自治可能产生的针对国家的负功能(消极抵制国家的行政要求),正是在具体设计政策时所应极力避免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村民自治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指向社区内部,而不应该成为一种压力集团,将农村基层民主化的力量指向国家。 笔者以为,乡村民主不仅事实上而且必须相对脱离于全社会民主政治,而首先面向社区内部,这不仅是因为农村社区内部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且是因为将乡村民主指向国家,正是在当前国家与农民关系总体状况较为紧张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容易产生负功能的关键。或者说,功能向内的村民自治本身就已经具备了足?坏拇嬖诤侠硇裕庵趾侠硇杂Ω谜窃诘鼻爸泄囟ū尘跋路⒄够忝裰鞯暮侠硇运凇?/P>
在村民自治对国家民主化的作用方面,虽然“自下而上的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的变革,‘非国家’层面的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民主宪政”[10],但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就难以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也就是说,具有对内功能特征的村民自治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可以额外地为国家层面的民主化作些非常有益的准备工作,我想到时恐怕正是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为民主宪政的展开打下牢实的根基,此其一;其二,村民自治尽管是功能向内的,但村民自治具有功能向外的溢出效应。此种溢出效应一方面可能构成对国家行政任务的抵制(如前所述,这是应在政策设计中着力克服的),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可以有力抵制与监督上级行政对农民的滥摊派与不廉洁行为,这种抵制与监督本身具有使农村民主由村级向乡镇再到县级扩展的希望。 村民自治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即国家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的创造,但最终起作用的是
农民的政治诉求与国家的想法不谋而合。从西方实行民主的历史看,其民主制度大都是民众强烈要求甚至通过人民起义来获得的。与此十分不同的是,在中国,国家试图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来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国家试图借助来自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遏止乡村组织中的不良势力与不良行为,以形成国家与民众联合夹击“地方”的态势[11]。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真实意图来讲,国家在选择乡村治理方式时,已经意识到民主的办法可能是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的一种,实行民主化的治理,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密切干群关系。从国家主导并强力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后果来讲,村民自治训练了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的民主素质,提高了农村对国家的谈判能力,在有限的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被剥夺。而最为关键的是,无论国家主导的推进村民自治的起始目的如何,一旦基层民主得以推进,村干部本身的合法性便会自然而然地由任命向选举转换。因为农民民主意识的被唤醒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国家主导的基层民主所唤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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