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为收藏|云南大学生论坛
今天是:
首页 | 风光 | 出国 | 论文 | 博客 | 房产 | 旅游 | 求职 | 考试 | 读书 | 咨讯 | 创业 | 校园
论坛 | 心灵 | 二手 | 帖图 | 灌水 | 音乐 | 新生 | 大学 | 风采 | 昆工 | 云大 | 师大 | 农大
云南大学生网 >>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频道 >> 社会学 >> 农村研究 >> 论文正文
论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问题
来源:转载 时间:2006-12-13 12:00:35 编辑:七味南瓜
论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问题

 政治制度化问题是指在政治体系中政治主体或政治机构的政治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的问题。如果人们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我们就说政治制度化程度高;相反,如果人们不按照法定的制度和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进行政治活动,我们就说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政治实践中对于政治制度化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政治制度化水平相对也不高。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农村在我国众所周知的特殊地位,因而研究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问题对于我国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一、我国农村政治表现出较低的制度化水平

    从政治活动制度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村政治表现为低度的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国农村政治的各个行为主体,不能经常地、自觉地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治活动,农村政治缺乏制度性和程序性。

    1.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
  毫无疑问,农民是我国农村最广泛的政治行为主体,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得到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训练也少,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程序知之较少,因而他们相当多的政治参与都表现为非制度化。农民的非制度化的政治行为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报复农村干部,甚至与农村干部发生武力冲突,集体冲击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等。近年就发生了很多起这样的事件,如1999年10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村农民由于对法院裁定不满,竞聚众冲进法庭挟持了法官,成都出动了近百名法警才将法官救出 。在2000年3月,在广东省五华县硝芳镇也发生了一起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恶性事件,在这次事件中百余名农民围攻镇政府和派出所,抢走了被传讯人并砍伤了派出所所长 。另据调查,辽宁省新金县在1990年发生的农民以各种形式报复村干部的事件达110起jy。山东省沂水县1993-1996年间,发生的故意报复、侵害村干部案中较为严重的就达14起 。

    另外,在不少地方的乡镇选举和村委会选举中,有些农民竟明目张胆地破坏法纪、扰乱选举,有的是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有的是以金钱买卖选票贿赂选举,有的是以威胁、恫吓手段胁迫选举等 。
    不仅农民如此,农村干部的非制度化政治行为也很普遍。由于农村干部是政治职业者或半政治职业者,是农村政治中最活跃、最积极以及最具决定性的政治主体,所以他们的非制度化行为就更能说明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特征。

    2.在干部产生和任免问题上的非制度化

    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和上级政府负双重责任。但是在实际中,乡镇政府主要干部一旦产生以后,就只对上级政府负责,几乎完全与乡镇人大没有任何关系。上级政府不与乡镇人大进行任何协商而任意撤换、调动乡镇干部的现象司空见惯。在村一级,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太子接班”,在不少地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是在家庭内部传递的。另外,通过不正当的或是非法手段当选为农村干部,是在一些地区乡村两级干部的产生中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目前普遍村民自治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不少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却仍然指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或用红头文件直接任免村委会干部。如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云满村。因16名党员联名推出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领导心目中的人选不一致,大路镇委及派出所出动3辆汽车,镇委书记挂帅,把签名推荐候选人的部分选民连夜带走,以“企图推翻村委会”的罪名对他们实行了变相拘禁 。浙江省上虞市某镇于1998年12月19日竟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主任: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提名林炳华等16人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卢兴尧等13人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还建议7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改任主任助理 。

    3.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非制度化

    这主要是农村干部的越权和滥用权力行为jy。农村干部中的越权和滥用权力行为相当普遍,有的已经到了非常可笑的地步,如镇委书记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查封法庭,村组干部未按时到会竟遭到乡干部的草绳捆绑等等。
    如1993年9月27日,河南省邓州市都司乡副乡长带计生助理、计生所副所长到付营村召开计生会。部分村组干部因忙于农活没有通知,计生助理和副所长竟指挥村支部书记用草绳把6名村组干部捆绑后带到村部,另一名也被传去关押,直到晚上10时左右才将7人陆续放回 。 再如1996年5月24日,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在校中学生银兰在自家的责任田育秧,却被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带到镇政府,不顾银兰的一再声明,强行在计生服务所对银兰作了B超孕检。次日晨,其母同村支书到镇政府评理时,又遭人拳打脚踢。于是他们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裁定,涌山镇政府向银兰赔礼道歉,并赔偿2679.22元 。又如1998年9月8日,安徽省南陵县戴江镇党委书记王德贵要对早育两个月的农民进行治安拘留,因不符合规定而被乡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否决。于是他就宣布了一条镇党委意见,要求副镇长兼派出所所长许小宁立即调离,否则该乡就不要派出所了 。

    据江苏省南通市统计,该市某县级市自1994年以来共120起行政诉讼案,其中乡镇政府作为被告的有72件,占总数的60%。同时,作为被告的乡镇政府败诉率市达5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农民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居然占多数,这充分说明了农村的基层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至于乡村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文件和法律的规定,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就更是屡见不鲜了。当然更严重的是乡村干部私设公堂、乱用刑罚的惊人现象,近几年来,竟有一些农民被这样的“黑公堂”活活打死。总之,我国农村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非制度化现象相当普遍,这是农村干部政治行为非制度化的最主要的表现,也是判断我国农村政治制度化程度不高的一个最主要的依据。

    4.在财务管理上的非制度化

    由于我国农村政治和经济密切相关,乡村财务管理作为政府行为或基层自治组织的行为,直接涉及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影响农民的政治行为,所以也是中国农村的一个政治问题。乡村财务管理混乱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是很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财务活动不公开。耕地、鱼塘、店面、厂房等的承包活动不进行公开招标,村民委员会在农民群众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这些集体生产资料承包了出去。收支账目不按期公布或根本不公布。第二,收支无计划,胡乱开支。一些村委会不搞财务收支预算,经常请客送礼,随意开支,形成花钱不知数、提留没有度的混乱状况,既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又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账务混乱,不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有的乡村账簿不全,有的甚至没有账,有的却有多套账。记账也不规范,有跳行跳页和涂改现象。有的地方财务审批没有专人管理,竟然同时多人有批改权。票据不规范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在多数的乡和村的账务中,都有白条入账。第四,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以上的财务不公开、收支无计划、账面混乱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为乡村干部的贪污挪用、损公肥私提供了便利条件。财务管理的非制度化经常会造成农民对干部的不满,容易产生干群矛盾。
    可见,政治制度化建设在我国农村政治中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致力进行的“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障碍,对我国农村政治发展水平的提高无疑构成了一个严重的制约。因为政治发展不是别的,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政治制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政治民主化和政治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没有制度化的政治民主是不能持久延续的,而政治制度化如果不是以民主为价值目标,它的存在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国农村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政治发展的关键时期,政治制度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针对我国农村当前较低的政治制度化状况加强分析和研究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当务之急。
    二、并不复杂的原因:“礼治”社会和集权体制的影响
  要想深入分析我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现象,恐怕首先应该研究为什么我国农村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即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呢?把一切需要解释的问题都归于文化上的差别似乎是一种省事的办法,但是结果往往就象什么也没有说一样;把所有的差别都推到经济发展水平上似乎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但是片面的“经济决定论”除了什么也说不清之外,还让人感到分外地庸俗。对于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我们最好还是找更直接的原因。
  1.“礼治”社会的影响
    费孝通先生把中国社会的特征归于“乡土本色”,而这“乡土中国”秩序的维持靠的是“礼治”的传统 。当代中国尽管已经不同于费孝通先生当年所考察的中国,但是传统有它的延续性,尤其在中国的农村,礼治影响的痕迹依然清晰可见。
    如果我们的分析仅仅停留到这里为止,那我们就陷入了上面所批判的“文化决定论”了jy。礼治因素对中国农村政治非制度化的影响并不是什么礼治的文化,而是体现在两个非常具体的方面。一是在礼治社会中社会权威对国家权威的消解;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当传统礼治的力量土崩瓦解时法治的权威却仍然没有确立。
    礼治社会并不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它也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换句话说,它也有自己的特定要求,所不同的是,它不是对现代意义的“政治制度化”的要求,而是对传统的“礼的统治”的要求。不论是对于传统的中国农村还是对当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现代特征的中国农村来说,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社会传统力量的礼的规范,二是来自于国家力量的政治和法的规范。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对于农村来说,来自于传统力量的规范与来自于国家力量的规范不论是在内核上还是在外部特征上大体都是一致的,都是“礼的统治”,这两种规范力量其实是合而为一的。这并不是来自社会力量的规范趋同于来自于国家力量的规范,而是相反,是国家直接接纳了来自社会力量的规范,并把它上升为国家的规范(就此而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社会、家庭和个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国家的政治力量笼罩一切)。这些规范的共同特征在于维持一个上下尊卑有所区别的特权社会,在这样的特权社会中权势人物的个人偏好的作用就远远超过了国家的制度和法,因而按照今天现代政治的眼光来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的农村,其实整个中国古代的传统政治都是没有任何“政治制度化”的意识可言的。
    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支配农村人口行为规范的这两种力量便开始走向分野。因为国家和政府是一个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起点和推动者,因而来自国家的规范力量便开始偏离原来的标准而起用一套新的规范;但是农村相对却是国家政治的“边缘区域”,传统的规范力量仍然占居主导地位。所以从这个时刻开始,这两种不同的规范力量便开始在农村互相冲突和争夺支配权。这种冲突和斗争在中国农村已经进行了百年左右,迄今

[1] [2] 下一页

本文标题:论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问题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最近更新
    ·毛泽东的人口思想与我国五六十年代
    ·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
    ·三农新政二三事
    ·尊重理解教育解放
    ·三元结构条件下中国农业投入问题研
    ·百个欠发达村的经济现状分析
    ·浅议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缺陷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浅谈对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的几点思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民主从选举开始
     
    广告专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Copygight © 2003-2008 Ynd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云南大学生网 滇ICP备05000405号